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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不得具有技术参数及产品倾向性

时间:2019-01-10    来源:河南智泰   点击:   

0月25日,郑州市财政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伟信招标”)做出警告和通报。

  案例回放

  2012年7月10日上午9:00分,“郑州市司法局采购音响设备项目(编号为:郑财公开[2012WXDL]44号)”开标,共有4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河南腾跃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为294800元人民币。2012年7月10日,伟信招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郑州市财政局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

  投标人河南立德科贸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服,于7月13日向伟信招标提出质疑,7月19日伟信招标做出答复,投诉方对答复不满继而向郑州市财政局提出投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伟信招标存在制定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产品具有倾向性,在第69页“附件:评分标准”中“4、评分量化方案第2.3项中的第(9)小项”规定“投标人所投多功能会议厅和小会议厅的单频设备为JBL、PAL、BOSE品牌的,加3分”。

  评论

  因为有招标文件为证,因此本案例可以说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国政府采购法》的第八章法律责任的第七十一条中写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的,可以被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给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它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里明确写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回到本案例,伟信招标所制定的招标文件中写道了可以加分的设备品牌,可以说是包含了十分明确的倾向性。基于此,郑州市财政局对这家招标公司给予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予通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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